投資穩定法

《投資穩定法》(54 年 22 月 1998 日第 2 號法律)保證所有外國和本國投資者在投資和商業實踐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延續了巴拿馬提供不要求外國投資環境的長期政策。特別授權、許可或事先註冊。穩定法要求最低投資額為10萬美元。優惠期限為 2.5 年,適用於在國家領土內進行投資的本國或外國私人權利的自然人和法人。投資者的義務是投資登記,法律、稅務、海關、市政和勞動規則與登記時有效的規則保持一致。這是確保不發生任何變化影響投資攤銷的重要保證。迄今為止,已有超過XNUMX億美元的資金受到該法案的保護,涵蓋能源和石油、工業和旅遊開發項目等。

允許的活動:

  • 旅遊
  • 農產品出口
  • 採礦
  • 商業和無油區
  • 建築構造
  • 電能產生
  • 工業
  • 林業
  • 出口加工區
  • 電信
  • 港口和鐵路發展
  • 灌溉和水力資源高效利用項目
  • 經商業和工業部先前推薦的內閣委員會批准的所有活動

為妳而設的優點:

  • 司法穩定性,除非原因與公共事業或社會利益有關,
  • 國家秩序中的稅收穩定性,
  • 市政秩序中的稅收穩定性,
  • 源自於特別法的海關制度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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