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馬自給自足居留簽證或巴拿馬自給自足經濟能力簽證

巴拿馬自給自足的居住權

根據 3 年第 2008 號法令,巴拿馬向那些收入足以滿足其在巴拿馬共和國生活期間所有家庭需求的申請人授予永久居留權。

要選擇此類簽證,申請人可以選擇以下替代方案之一:

    • 在巴拿馬的一家銀行設立定期存款,金額為 300,000 萬美元(最低),期限為 36 個月
    • 以自己的名義在巴拿馬購買公寓、房屋或財產,金額至少為 300,000 萬美元,並提供收入來源和金額證明,用於支付在巴拿馬的生活費用
    • 以自己的名義或在巴拿馬購買基金會、公寓、房屋或財產,並以自己的名義在位於巴拿馬的銀行存入三年定期存款,總金額為 300,000 美元,金額介於房地產價值之間和押金。

提交簽證申請後,申請人將獲得有效期為兩年的臨時居留許可。兩年期結束後,申請人可以申請永久居留權。永久居留許可授予申請人額外的外國居民永久身份證以及5年後(包括最初的2年臨時居留)申請巴拿馬國籍的權利。

自給自足資金計畫亮點

    • 這非常適合投資房地產的申請人
    • 申請人將來可以選擇巴拿馬公民身份

來自亞洲、中東和非洲的公民請注意,巴拿馬移民局可能會將您所在的國家列入受特殊要求限制的國家名單。欲了解更多信息,請 點擊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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