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馬基金會

巴拿馬基金會

該法案允許設立一種類型的基金會:巴拿馬私人基金會。 

在過去十年中,許多國家批准了旨在佔領該市場份額的基金會法,但 1995 年批准的巴拿馬基金會是所有批准基金會法的司法管轄區中最成功的。

私人基金會

為指定的人或稱為受益人的一類人的利益而設立。基金會的遺產歸基金會本身所有(由於其獨立的法人資格),並由指定人員(稱為“管理員”)為了受益人的利益進行管理。

獨立的法律身份

與信託不同,基金會具有法人資格,基金會本身成為基金會財產的合法所有者。根據巴拿馬公司法原則和列支敦士登法律規定,巴拿馬基金會要求任命管理人員,負責管理基金會的財產。創建基金會的公共契約必須進行註冊。然而,公眾只能獲得最少的信息,並且保密。

巴拿馬基金會的主要特點

設立方式: 巴拿馬基金會只能以書面設立,可以透過公證人所發布的公共契約或遺囑。基金會契約必須在巴拿馬公共登記處註冊。

資產: 基金會的資產可以源自任何合法的業務或活動,並且可以包括任何性質的當前或未來資產。

基金會契約: 基金會契約必須包含以下資訊:

    • 基金會的名稱,其中必須包含“基金會”一詞
    • 巴拿馬註冊地址
    • 基金會的宗旨或目標
    • 成立基金會的構成資產
    • 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如果尚未任命,其任命方法
    • 法律代表(需當地律師事務所代表)
    • 其成立期限
    • 如果是私人基金會,基金會契約必須包含一份聲明,表明該基金會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成立的。在後一種情況下,受益人必須在單獨的私人法律文件(稱為意願書或條例)中註明,該文書必須由創始人簽署並寄給管理人。為了保護機密,受益人聲明不需要提交。

法律形式: 巴拿馬基金會成立後,契約就會公佈,基金會在巴拿馬公共登記處註冊,一個新的法人就創立了,基金會本身就成為基金會財產的所有者。

終止: 除非基金會被用作集體投資工具、在證券化交易或目的基金會(可以無限期設立),否則基金會的有效期限不受限制。

創始人: 創辦人的權利:

    • 創辦人可以對基金會的管理進行監督,以取得帳目、庫存和財產說明的一份或多份副本
    • 他/她可以介入有關管理人的任命或資產處置的法院訴訟 創始人的條件
    • 創始人也可以是管理員
    • 創辦人生前可能是受益人。

管理員:

管理員的職責:

    • 管理人員(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負責維持對基金會財產的佔有和控制,保護此類財產並確保遵守基金會章程和法律
    • 他們受《基金會法》規定的信託義務的約束。任何違反此類義務的受託人都有義務將任何財產以及他直接或間接獲得的利益返還給負有義務的人。

管理員條件:

    • 管理員可以位於巴拿馬境外。然而,在任何情況下,必須指定巴拿馬居民為基金會的當地法定代表人;
    • 管理員可以是創始人。

監督保護者: 契約可以規定設立監督委員會或保護人辦公室。他們通常會對管理人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可能被賦予任免管理人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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