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馬公司

巴拿馬公司

巴拿馬公司是進行多種活動的理想工具,包括財產所有權、投資控股活動管理和金融服務提供。透過公司擁有所有權可以讓人們在遺產規劃(如果股權結構合理,投資者可以避免其繼承人經歷痛苦而漫長的遺囑認證程序)、稅務管理(例如,公司開支方面的角色更加靈活)等領域具有靈活性而非個人)、資產保護和代表(股東會議可以促進為許多行動授予特別授權書或其他類型的授權,因此不需要在該國當地存在)。

 

在巴拿馬註冊公司相對容易,只需一週左右的時間。雖然它是基於歐洲大陸的大陸法模式,但大多數行政和財政立法都是根據美國模式建構的。這為巴拿馬在公司組建方面提供了特殊的優勢,因為從業者對這兩個體係都具有文化親和力,並且可以輕鬆彌合歐洲大陸和英美法律框架之間的差距。

巴拿馬公司的主要特點

    • 無國籍限制
    • 無需披露所有權
    • 外資投資沒有限制(除少數例外)
    • 股份所有權不受任何限制
    • 董事/高階主管無居住要求
    • 無實收資本要求
    • 如果收入在巴拿馬境外產生,則無需繳納所得稅
    • 在管轄區之外進行的所有和任何商業活動或交易的完全免稅
    • 無外匯管制
    • 對合併、收購或合資沒有限制
    • 無須提交年度財務報表
    • 無需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議
    • 完全保密和匿名
    • 合理的年度註冊稅和居民代理費
    • 公司章程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以任何語言制定
    • 公司的會計帳簿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以任何語言保存
    • 持有授權書代表公司行事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我們的律師)可以採取任何損害公司和/或其股東利益的行動
    • 憲法選舉產生的政府帶來政治穩定。

公司名稱

    • 名稱限制:名稱相同或相似,足以造成混淆、冒犯或其他不良行為
    • 需要結尾與縮寫:「SA、Incorporated 或其縮寫 Inc.、Corporation 其縮寫 Corp. 等。不接受 Limited 及其縮寫 Ltd. 一詞。
    • 驗證名稱可用性的時間長度:少於 24 小時,取決於名稱相似度
    • 允許保留姓名:是
    • 名稱語言:任何使用拉丁字母的語言

資本與股東

    • 最低股東人數:1
    • 允許法人股東:是
    • 是否需要當地股東: 否
    • 股東揭露:否
    • 最低授權資本:10,000 美元或 500 股無面額股票
    • 允許不記名股票:可以,但須由持牌託管人託管
    • 允許記名股票:是

董事及公司秘書

    • 最少董事人數:3 人
    • 允許公司董事:是
    • 允許公司秘書:是
    • 需要當地董事/公司秘書:否
    • 揭露董事/公司秘書:是
    • 任命後續董事/高階主管:是

會議

    • 需要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是 – 向公司每位成員發出通知
    • 是否需要召開年度董事大會:否
    • 董事和股東會議地點:無要求
    • 允許收養:是
    • 會議所需法定人數:只要公司章程沒有其他規定,親自出席的成員 2 人為法定人數。

當地要求

    • 註冊辦事處:是
    • 董事/高級職員名冊須保存於註冊辦事處:是
    • 需要公司印章: 否
    • 會議記錄副本應保存在註冊辦事處:是,或在章程大綱中指定的任何此類地點
    • 股份登記冊副本應保存在註冊辦事處:是,或在備忘錄和章程中指定的任何此類地點。

年度要求

    • 最低年費或特許經營稅:年度申報表登記,350 美元
    • 提交週年申報表的要求: 否
    • 財務審計帳目要求: 否
    • 提交財務報表的要求: 否
    • 提交報稅表的要求:如果收入來自巴拿馬,則需要。

稅收

巴拿馬的所得稅僅針對在該國境內經營的淨收入徵收。從巴拿馬境外完成的經營中獲得的收入不是從「管轄範圍內的來源」獲得的收入,因此根據當地法律不需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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